区人社局:关于企业参保人员丧葬费办理手续通告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6日       来源:石鼓区党政门户网      阅读:847次

  日前省厅对企业参保人员(含退休、在职人员)死亡非火化出台了新的规定,根据湘人社发[2014]11号文件规定,本着“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精神,企业参保人员死亡的丧葬费和抚恤费将不与火葬挂钩,凡是2011年7月以后死亡的企业参保人员,其遗属均可领取湘人社发[2013]40号规定的丧葬费和抚恤费。为公开办理程序,现将办理费用手续明确如下:

  1、凡是火化的,提供火化证、火化票据或死亡医学证明、死亡销户证明,死者养老金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电话。

  2、凡是非火化的,以提供死亡医学证明和死亡销户证明为主,没在医院死亡的由死亡所在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劳动保障中心开具的《死亡证明承诺书》,死亡销户证明,死者养老金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电话。在职人员死亡的办理,除以上资料外还须提供死者与继承人的法律依据及承诺书,意外死亡人员,需要提供医疗、交警、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死亡依据,继承人存折及身份证复印件。

  3、属退休人员死亡的,办理人员将上述资料递交到石鼓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3号柜台登记初审(咨询电话8177258);属在职人员死亡的,办理人员将上述资料递交到石鼓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6号柜台登记初审(咨询电话8177263)。死亡时间和死亡证明如有疑问的待核实后再办理。火化的办结时间30个工作日;非火化的,60个工作日。

  4、退休人员死亡后家属一个月内必须上报社保局(咨询电话8177258)或社区,在规定时间内恶意不上报者,不予办理费用。

  5、死者办理丧葬费用,相关费用原则汇入死者养老金工资存折。

  6、凡出示死亡证明的单位必须留有证明人签名和联系电话,以便核查,出示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石鼓区社会保险局

  201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