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25日

来源: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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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  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救助及时,全面覆盖。

  (二)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三)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二、救助条件和年龄范围

  (一)救助条件。

  具有衡阳市户籍或在衡阳市辖区内取得有效居住证,有康复需求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以下统称残疾儿童)。

  (二)救助年龄范围。

  1.0—14岁(截至申请康复救助当年的8月31日止年龄不满15岁)的残疾儿童。

  2.人工耳蜗救助对象年龄放宽至17岁。

  三、救助内容和标准

  (一)机构康复训练。

  1.视力残疾儿童康复:提供一次性的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救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

  2、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

  提供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训练,康复训练救助时间每年不超过10个月,救助标准为:0—6岁残疾儿童、

7—14岁建档立卡和低保户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每人每月1600元;7—14岁非建档立卡和低保户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每人每月1000元,不足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庭自行承担。

  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康复设备、功能房布置和人员培训等费用补贴。

  3.多重残疾儿童同一年度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残疾类别接受机构康复训练救助。

  (二)辅助器具适配。为有需求的视力、听力和肢体残疾儿童免费适配辅助器具。根据需要为视力残疾儿童免费适配助视器,助视器救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次1000元。为经评估适合佩戴助听器的听力残疾儿童免费配发助听器,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次6000元,其中80%用于助听器(2台全数字助听器)产品费补助、20%用于助听器验配服务。根据需要为肢体残疾儿童免费适配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假肢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万元;矫形器平均每人每次救助5000元;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500元。假肢、矫形器购置费占60%,适配服务费占40%。其它辅助器具购置费占80%,适配服务费占20%。在救助年龄内,假肢适配和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一次;助听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其它辅助器具适配每3年不超过1次。  

  (三)手术。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每人一次性救助7.5万元,其中80%用于采购人工耳蜗产品费补助,20%用于术前筛查、手术及术后5次调机。为有手术适应症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及康复训练等服务,每人每次救助1.8万元,在救助年龄内,每人手术累计救助不超过2次。

  以上救助标准为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最低标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因素提高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的经费保障标准。

  四、工作流程

  (一)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携带残疾儿童户口本、有效诊断证明书或残疾证原件,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二)审核。县市区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监护人对未通过审核有异议的,可向市残联提出申诉,市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纳入市级项目的由县市区残联初审,报市残联审批。

  (三)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0-6岁残疾儿童需要康复的,由残疾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康复,按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予以救助。如福利机构不具备康复条件的,可按程序转介至定点康复机构,或由定点康复机构派专业康复人员到福利机构提供康复服务。

  (四)效果评估。残联需对康复训练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残联负责城区内定点康复机构和市项目的评估工作,各县市残联负责各自辖区内定点康复机构的评估工作。

  (五)经费结算。市项目的结算,由定点康复机构提供救助残疾儿童名册、服务内容及结算清单,报市残联进行审核。市残联向市财政申请将资金拨付到市残联后,再由市残联将资金拨付到康复机构。各县市区的结算方法和结算周期,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在定点康复机构、福利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发生的费用原则上每年结算2次。经户籍所在地残联审核同意到本市以外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由监护人先行垫付康复训练费,持收款凭证回户籍地所在县市区残联结算。

  五、政策衔接

  (一)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按政策规定先行结算,个人自付部分再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定额或差额补助,确保不重复补助。

  (二)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不影响其同时按有关规定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六、经费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资金保障主体,必须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加大残保金的收缴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要统筹安排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及相应工作经费,根据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数量、救助标准、工作保障等情况,科学测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需求,确保残保金主要用于残疾人康复、就业培训等,特别是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以项目的方式对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

  对在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低保户家庭残疾儿童,各县市区每月向其发放不少于300元的交通生活补贴(直接发放给监护人)。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各负其责。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

  (二)明确部门责任。各级残联要全面摸清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做好救助对象审批、定点康复机构准入、评估、退出,康复救助实施的督导检查和绩效评估等工作。财政部门要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康复技术培训,指导医疗机构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要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逐步提高报销标准。教育部门要支持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就读提供保障。民政部门要负责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加强对福利机构内设康复点的组织管理和有效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康复机构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扶贫部门要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的信息资源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我市包括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专业人员在内的特殊教育教师、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有力促进残疾儿童康复人才队伍建设。

  (三)提升服务能力。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办康复机构在用水电气、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康复机构同等政策待遇。加强康复人才培养,提高康复服务人员能力素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发挥各级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益慈善组织的作用,鼓励、引导社会捐赠。要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四)强化监督管理。加强残疾儿童康复风险防控,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运营和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意外伤害等风险分担补贴机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接受社会监督。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康复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五)做好政策宣传。要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精神和内容,积极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宣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要采取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

  凡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自2018年10月1日起可以按照本意见享受康复救助。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5日